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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资办、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现就本市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含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的企业,凡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均应进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交易:
  1. 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整体产权转让;
  2. 公司制企业部分产权或股权转让;
  3. 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转让。
  产权交易后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应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应向产交所提供以下材料:
  1. 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书;
  2. 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 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投资证明等);
  4. 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产权权属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5. 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确认书;
  6. 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投资者办理国有、集体产(股)权变动申请、评估立项、确认工作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应要求投资者进产交所规范交易,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产权登记的有关法规,受理企业产权变动登记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除要求企业提交产权变动登记所必需的材料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交经产交所审核的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交割单,方可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工商法规,受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除要求企业提交工商变更登记所必需的材料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交经产交所审核的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交割单,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产交所要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优质服务,把好产权交易的审核关。凡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的,产交所按原收费标准的10%收取有关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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