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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3]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加强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能,使工会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有关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工会法》第五章第 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文件规定:收取行政应拨缴工会经费的40%(部分中央及省部属在湖企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收取),60%由各单位基层工会留存,作为基层工会活动经费。
  (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四)《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 待工会建立后,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基层工会。

  二、代收范围
  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三资、私营、联营、股份制、乡镇和村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不论有未建立工会组织都必须按照《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三、财务列支
  工会经费提取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凭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代收时间
  自2003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季征收,年终清算的办法,各缴费单位必须在季度末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五、其他
  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滞纳金。拒不拨缴或者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可按《工会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和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会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拒缴、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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