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0-31 生效日期: 1984-10-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婚姻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的职责。
  坚决制止和惩处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条   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转亲和换亲。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离婚妇女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反对给未成年人订亲。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刑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如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歧视和刁难。凡符合国家户口管理规定的,女方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应准其将户口迁入。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应和女方共同履行应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


    第四条   夫妻一方因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喜新厌旧等原因提出离婚的,必须分清是非,对有过错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严肃处理,进行批评教育、及时制止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在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对破坏他人夫妻关系的“第三者”,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纪律处分。屡教不改、危害社会治安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禁止虐待妻子。违者,情节恶劣的,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处理。妻子因受虐待要求离婚的,应依法判决离婚。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妇女再婚时,本人及其抚养的子女依法应得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对于年老、病残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以及需要抚养的儿童,有义务者应切实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有义务者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的,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处理。
  有义务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如徇情庇护,怂恿遗弃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机关应认真查处。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男方和女方一样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以妇女生育女婴或无生育能力为借口,逼迫妇女离婚。
  禁止虐待女婴和生女婴的妇女。违者,情节恶劣的,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处理。
  禁止采取损害妇女健康的非法手段为妇女做节育或复育手术。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关联法规    

    第九条   严禁溺婴、弃婴。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婴儿的,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处理。溺婴者,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接生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接生登记制度。发现溺婴、弃婴的,应及时向民政或公安部门报告。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都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受教育的权利。
  托儿所、幼儿园的保育人员和学校教师,不得打骂、侮辱或变相体罚儿童和学生。违者,情节严重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严禁用各种手段摧残儿童和学生的身心健康。违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一切封建迷信和宗族关系摧残、迫害妇女、儿童。
  违者,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拐骗儿童。违者,按《刑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处理。
  严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违者,按《刑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处理;首要分子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惩处。
  禁止收买妇女、儿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得到解救后,收买者不得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追索经济损失。
  禁止干扰解救受害者的工作。不准围攻、谩骂、殴打解救人员。违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不得捏造事实诽谤妇女。违者,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处理。
  严禁侮辱、调戏、猥亵妇女。违者,情节恶劣的,按《刑法》第 一百六十条处理。
  严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违者,按《刑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严禁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违者,按《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惩处。
  禁止卖淫和奸宿行为。违者,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屡教不改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予以劳动教养。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和手抄本等,教唆、引诱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违者,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凡招收职工和学生的单位,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特殊工种和专业外,男女都应同样择优录取。在选拔干部、评定职称、劳动报酬等方面,任何单位不得对妇女另立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切实执行国家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妇幼保健方面有关妇女儿童福利的规定。用于妇女儿童的社会福利费用及物资,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或非法占用。


    第十七条   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进行检举、揭发或提出申诉、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处理;属于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属于民事性质的,由司法部门调处。不属于上述机关管辖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制定的规则、办法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