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发[2006]57号
成都市交委、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天台山旅游环线公路卧夹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成交[2006]7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邛崃天台山旅游环线公路由县道邛芦路和寿高路连接而成,从邛崃西河在桥向西经白鹤、马湖、水口、油榨、火井、高何,向东经天台山、夹关、道佐、平乐、卧龙回到邛崃,全长91.61公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3]81号文批准概算为2.04亿,工程分两期建成。其中:一期工程邛芦段53.63公里,工程投资为9799.6万元(其中:无偿投入4333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和其他借款5466.6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3]215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从2004年2月20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期工程寿高路卧夹段和正高段改建工程全长37.98公里,工程投资为6546.08万元。(无偿投入150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和其他借款5046.08万元),现已交工验收。两期工程总投资为16312.68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580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和借款10512.68万元。经研究,同意天台山旅游环线公路二期工程寿高路卧夹段和正高段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银行贷款。
二、按昭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2]376号文规定,由成都市交委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三、收费期限:试行收费期限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止。全线91.61公里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报送正式收费资料。
四、收费站设置:原批准的水口收费站(X073线K19+200)不变,增设平乐收费站(XA05线K13+600)。
五、车型分类按交通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车型 标准 站名 |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水口收费站 |
9.00 |
18.00 |
27.00 |
36.00 |
45.00 |
平乐收费站 |
7.00 |
14.00 |
21.00 |
28.00 |
35.00 |
注:(一)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吨(含2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货车。
(二)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四)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收费。
(五)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成组(捆)大型货物,其通行费按:车辆类别通用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六)装运2只20英尺或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型类别分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
(七)卧铺车与普通客车座位数对应划分类别。
(八)拖拉机按核定吨位计量分类收费。
(九)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十)20-30座客车临时降低一个类别收取车辆通行费,即由三类车型降为二类车型,实施时间至2009年4月9日止。
六、收费人员限定在5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须报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经省批准的其他免收费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成都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为规范收费站(点)及配套设施,要求你市的收费站(点)按省交通厅公路局《四川省收费公路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定(试行)》(交路收费函[2002]10号)建设。并按省交通厅、财政厅(川交发[2005]80号)文实行计算机管理和微机打印收费票据,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十、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纳入成都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还本付息的支出,收费站的人员经费、收费路的日常养护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专项支出年度计划由市交通部门按项目编制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严禁超支挪用。
此复。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