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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加工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1-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贸易局、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加工企业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加工企业管理的意见
  (市贸易局、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 二00二年十一月)
  为了加强对“菜篮子”加工企业的管理,提高“菜篮子”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防止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菜篮子”加工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消费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菜篮子”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监管体系,强化“菜篮子”加工产品质量卫生管理
  (一)建立“菜篮子”加工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对现有“菜篮子”加工产品质量卫生标准体系进行清理和评估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比较完整的“菜篮子”加工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体系。“菜篮子”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质量标准和企业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加工原料、加工场所和设施、产品的加工工艺、加工用水、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的包装及标识等应符合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和规定要求;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屠宰企业达标管理,逐步淘汰不达标的屠宰场(点),从而保证生产的“菜篮子”产品合格。
  (二)建立“菜篮子”加工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指导“菜篮子”加工企业开展质量自检工作,“菜篮子”加工企业要实行生产全过程质量跟踪和记载,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配备质量安全检测人员,严格对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加贴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杜绝不合格“菜篮子”加工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和零售市场销售,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三)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科技服务体系。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强“菜篮子”加工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要围绕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开展课题研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菜篮子”加工企业产品的原料、加工、保鲜、包装、贮藏、运输等进行技术革新,推进企业品牌生产,提高“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推进“菜篮子”加工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要运用GMP(良好食品生产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方式及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菜篮子”产品质量全过程监控,强化企业的自律管理,鼓励企业严格按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逐步实现食品加工卫生质量与国际接轨。

  二、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
  (一)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把好“菜篮子”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关。要严格“菜篮子”加工企业的开办条件,实行加工企业开办审查制度;加工企业除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外,还要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拥有食品加工必需的消毒、排污等设施,配备与加工产品相对应的质量、卫生检测设备及人员;加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科学管理制度。同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健康证,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企业在生产原料选择、生产硬件设施条件和加工工艺流程、产品标识等方面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承诺制度。“菜篮子”加工企业在其产品投放流通市场前,应就其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状况向流通主管部门和流通市场(包括经营者)作出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卫生合格证明,对其出厂(场)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不搞终身制,实行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菜篮子”加工企业,其产品入市销售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质量卫生安全监督检查中,同一加工企业产品检查连续不合格的,其加工的不合格产品不得入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由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理。加工产品因质量卫生原因造成事故的,产品(企业)清退出场,退场一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流通市场销售;加工企业和经营者由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理。对无证无照的“菜篮子”加工窝点,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积极培育“菜篮子” 示范加工企业,引导“菜篮子”加工企业规范发展
  (一)各地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和促进“菜篮子”加工企业向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要着重抓好蔬菜、畜禽、水产、豆制品、调味品(酱油、食醋)等大宗“菜篮子”品种示范加工企业建设,加大对生猪、菜牛、豆制品、腌制品、调味品等主要“菜篮子”加工产品的监管力度,运用示范企业质量规范的手段,优胜劣汰,基本实现主要“菜篮子”产品的放心消费。2003年市本级将重点抓好8 个“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抓好“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建设,大力培育知名产品和绿色市场品牌。
  (二)“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标准要求。一是要把好加工原料入厂(场)检测关,加工原料安全、无污染,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二是生产条件和加工工艺流程、产品标识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企业自身质量标准在同类企业中具有先进性。三是企业有一整套科学的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能严格把好产品出厂(场)关,实施品牌生产战略。四是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并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五是企业产品无质量卫生安全事故,消费者信誉良好。“菜篮子”加工示范企 业由市贸易局会同市工商、卫生、农业、质监、环保等部门确认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鉴。
  (三)要加大对“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的“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享受农业龙头企业待遇。在企业项目技术改造、绿色通道建立、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市场流通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企业产品可免检入场销售,可在菜市场设立专区(专柜),挂牌标志销售。

  四、加大对“菜篮子”加工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
  加强对“菜篮子”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协调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对“菜篮子”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市级“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标准化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退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有毒有害的“菜篮子”商品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作出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经营资格和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对国家列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菜篮子”商品进行监管,并依法对“菜篮子”加工企业的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菜篮子”加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和运行情况监督。“菜篮子”加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菜篮子”加工产品质量卫生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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