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307号、浙财农字[2002]170号
丽水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紧水滩等电站留成电量补偿调整为货币补助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1414号)精神,经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电力局,现将丽水市紧水滩电站库区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水滩电站库区补助资金的计算及分配比例
(一)补助资金的计算:
1、定额补助电量补助资金,按每年11200万千瓦时定额补助电量和全省2000平均趸售电价与1995--1999年平均统配趸售电价之差(含税0.18628元/千瓦时,下同)计算。
定额补助电量自2001年起5年内每年递减20%,5年后不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
2、超发分成电量补助资金,按紧水滩电站当年实际超发分成电量和全省2000年平均趸售电价与1995--1999年平均统配趸售电价之差计算。
(1)紧水滩电站当年实际超发分成电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紧水滩电站30%留成电量分配问题的函》(浙政办函[1986]88号)的规定,按紧水滩电站当年实际上网电量30%扣除11200万千瓦时的定额补助电量计算。
(2)紧水滩电站当年的实际上网电量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分配比例。
定额补助电量补助资金和超发分成电量补助资金给库区各县(市、区)的分配比例,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参照历史分配比例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紧水滩电站库区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监缴。
1、浙江省电力公司应根据第一条有关规定将扣除增值税后的补助资金按季及时缴入中央金库,列《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71类“其他收入”的7140款“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将补助资金缴款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电量、电价)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一份。
补助资金缴库使用“一般缴款书”。
省电力公司对应缴补助资金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缴工作,具体监缴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非税性收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补助资金是用于解决丽水市紧水滩电站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移民综合开发、发展效益农业等项目。不得用于非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和用作平衡财政预算。
2、补助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由紧水滩电站库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同级移民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单独编制年度预决算。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批准的丽水市紧水滩电站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实施规划,商同级移民部门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收支计划,于每年2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商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年终时,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商同级移民部门及时编制年度决算并编写详细说明,报批程序与预算同。
财政部批准的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由省财政厅批复紧水滩电站库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3、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下达情况按批准的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61类“其他支出”的6117款“其他支出”的 61 1709项“其他杂项支出”反映。
4、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紧水滩电站库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管理办法。
(三)补助资金的监督。
1、紧水滩电站库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按项目组织实施。
2、紧水滩电站库区各县(市、区)移民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并切实加强监督,防止贪污、挪用移民资金。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