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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1]87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管理,加大药品企业定价的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六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法律规章的有关精神,决定在我省对药品企业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17号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第十三条“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对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企业定价的药品(含西药、中成药)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其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公示。

  二、实施公示的药品价格范围。
  1、凡属企业定价的药品,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时,不分省内外企业均应进行公示。
  2、外省(市、区)政府定价的药品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时,应进行价格公示。
  3、公示的价格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对其价格进行公示。

  三、省物价局指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作为《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在价格管理和执法方面具体内容的载体,是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价格法规政策唯一的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为把药品企业定价公示制度切实落到实处,形成规范和权威。为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对企业定价药品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省物价局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上进行药品价格公示。

  四、药品价格公示的实施程序。
  有关生产、销售单位凭三证、外省(市、区)物价部门价格文件等相关资料到我局进行审核后(中成药价格报农业价格管理处审核,西药价格报工业交通价格处审核),办理在《物价公报》上进行公示的有关事宜。物价部门出具的《四川省药品价格公示表》(见附件)须统一加盖“四川省物价局药品价格公示专用章”后方有效。

  五、公示的价格为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单位低于但不得高于所公示的价格销售。当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必须重新公示。
  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请各市、州物价局接此通知后,尽快转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药品价格公示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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