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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3 生效日期: 2004-04-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部署,我市被列为广东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的先行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确保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按要求开展,按时完成先行点工作任务,达到试点预期目的,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字(2003)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内容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申请时自我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的一项制度,是对现行的土地登记中由土地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地籍调查、通知申请人的四邻权利人和土地原属单位指界、向有关部门索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等工作制度的改革,是转变土地登记机关职能,建立土地登记中介代理社会服务体系和土地登记资料使用、更新、管理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国际惯例的土地登记制度。
  通过试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研究制定自我举证的相关制度和方法,为全省全面推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经验和办法,推动土地登记工作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将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一些技术性、业务性工作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推向社会,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承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供证明其土地权利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界址位置、地籍调查测量图件等宗地调查测量成果资料。土地登记机关只负责土地登记申请的收件、审核、公告、批准、注册、发证等工作,减少了调查的环节。
  试点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方法,界定土地登记机关、相关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和土地权利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研究土地登记相关的审查方式、管理方法和相关责任;研究地籍调查测量的运用模式,成果资料的格式、质量及技术保障措施、作业队伍的准入机制和管理办法;研究土地登记资料的使用、更新、经营机制和管理办法;制定规范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行为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
  4.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5.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润荣任组长,陈润池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人员培训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采取“与土地代理相结合,稳中求进,逐步推广”的做法,分步实施。一是选择具有地籍测量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和土地市场活跃的镇区作为先行点,由需要土地登记代理的权利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二是先实施变更土地登记代理,取得经验后再开展土地设定登记代理。三是先实施地籍测量宗地图的代理,由权利人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承担,取得经验后再实施填表、指界、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等工作的代理,由权利人委托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机构承担。四是在以上工作成功铺开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机构行使地籍档案资料、地籍测量等成果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负责全市日常地籍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更新和公开查询,负责地籍测绘成果修订补测。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试点安排
  1.准备阶段(2004年4月15日前)
  (1)按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做好调查、分析,界定土地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土地权利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制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4)制定土地登记资料更新、使用和管理办法;
  (5)报送土地登记代理的收费标准。
  2.实施阶段(2004年4月15日至5月底)
  (1)进行广泛社会宣传;
  (2)对土地登记人员和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对中介服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进行认证;
  (4)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
  (5)明确工作流程,制定有关便民措施;
  (6)实施自我举证和代理服务工作;
  (7)根据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3.总结阶段(2004年6月)
  (1)总结试点工作,验收成果;
  (2)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全市铺开
  1.准备阶段(2004年6月)
  (1)下发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的有关规定;
  (2)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全面部署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
  2.实施阶段(2004年7月)
  (1)全市做好宣传,全面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证;
  (2)对土地登记人员和代理人员进行培训;
  (3)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认证;
  (4)实施自我举证和代理服务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2月)
  包括试点工作总结、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办法修改、试点成果整理、省对试点成果组织验收等。

  五、基本要求
  (一)各先行点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定。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审核,颁发《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凭《土地等级代理资格证书》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自我举证制度实施后,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要求提供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土地登记中相应的行政事业收费予以减免,不得重复收费,增加群众负担。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土地登记代理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实行。
  (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要与数字化地籍测量、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好相互协调与促进。
  1.与数字地籍测量工作相结合。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土地登记申请提交的登记图件资料必须是数字地籍测量图件。受委托测量的队伍必须具有地籍测量资质。已开展数字地籍测量的镇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数字测量成果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工作,注意处理好数字化成果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关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购买控制资料等方法取得数字化测量成果。
  2.与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让他们承担土地登记中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通过试点,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3.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建设相结合。通过自我举证和代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土地登记资料,促进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地籍资料的社会管理和经济作用,树立持证用地、凭证交易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
  4.与土地登记资料更新、运营机制建设相结合。在试点中探索、研究土地登记资料的更新、使用等管理办法,保证档案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形成良性的更新机制,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服务。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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