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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2-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26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新版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4.01.29.粤国税函(2004)4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待明确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业务填开普通销售发票,若所销售的货物或加工更换配件的项目较多,发票栏次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作发票的附件。
二、纳税人因发票设置的空白位置不够而没有填写顾客名称或地址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第三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纳税人填开裁剪式发票,若不需要使用“随货同行联”或“企业用途自定联”时,这两类联次则不需要裁剪,而应与发票存根联一起保存。
四、纳税人在填开裁剪式发票时,剪下的裁剪栏已丢失,发票核销岗录入的发票填开金额,应按纳税人手工填写的金额为准。
五、对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遗失声明刊登手续,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六、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时,若无发生“代征税款”,应同时填写“货款合计人民币(大写)”与对应的小写栏和“合计人民币(大写)”与对应的小写栏。
七、《广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上的“销货地点”这一栏次应填写销货方地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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