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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160号

 现将《深圳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针对近年来因毒鼠强引发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一部署,分工落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通过完善杀鼠剂监督管理制度,核查杀鼠剂生产企业,捣毁生产毒鼠强的黑窝点,重点整治农贸市场、农药经营门店,取缔无证无照农药经营门店和非法销售摊点等方法,在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封堵、收缴毒鼠强,遏制利用毒鼠强等危险化学品投毒的犯罪行为,使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毒鼠强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力争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三、组织机构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市、区、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道行
   副组长:王 敏
   邓寿棠(市农林渔业局)
   施志刚(市公安局)
   袁作新(市工商局)
   成 员:郑 璇(市农林渔业局)
   谢 寒(市公安局)
   卢桂明(市工商局)
   林庆雄(市财政局)
   贾立群(市安监局)
   陈建民(市质监局)
   黎晓涛(市环保局)
   谢若斯(市卫生局)
   欧 扬(市爱卫办)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邓寿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一)突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净化源头,开展对杀鼠剂生产企业的核查。
   由市农林渔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爱卫办等组成企业核查组,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掌握杀鼠剂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严把杀鼠剂市场准入关,打假扶优,从源头上彻底清除“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的杀鼠剂。
   (1)产品质量抽检。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生产企业库存杀鼠剂产品抽样工作,并将样品封存好委托广东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测,重点检测是否含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9月30日前完成检测工作,抽检结果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汇总。市农林渔业局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为协办单位。
   (2)购销情况核查。重点检查原材料来源、进货单据和企业生产台账;调查杀鼠剂的销售情况,准确掌握销售量和产品去向。同时要求各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档案,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保杀鼠剂销售给定点经营单位。市农林渔业局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爱卫办为协办单位。
   (3)生产条件核查。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检查厂房、设备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缔。对核查中发现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依法扣押,发现生产毒鼠强的线索要彻底追查,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9月30日前完成对杀鼠剂生产企业的核查工作,并将各企业杀鼠剂产品质量、购销情况和生产条件的核查情况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农林渔业局为协办单位。
   2.认真排查,深入整顿杀鼠剂市场。
   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查非法经营毒鼠强行为,分段、分片建立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集中清理整顿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杀鼠剂,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全面检查除虫灭鼠服务专业机构和灭鼠用药情况,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毒鼠剂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加强宣传教育,彻底清查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查处。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市工商局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公安局、农林渔业局、质监局、环保局、城管办、爱卫办为协办单位。
   3.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农业、工商、经贸(安监)和质监等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市公安局为责任单位,市农林渔业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为协办单位。
   (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毒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预警、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卫生部门应准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及检验试剂,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能迅速有效地展开。对已发生的投毒、中毒重大事件,必须及时处理,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三)加快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已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市危险废物处理站具体负责我市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对需转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妥善、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筛选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设施和单位,并将推荐单位名单上报广东省环保局。
   (四)完善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
   1.加强审批登记管理。
   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缔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上报取消登记,并依法吊销其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农林渔业局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爱卫办为协办单位。
   2.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
   争取在2003年9月30日前核准一批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为定点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工作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数量。获得杀鼠剂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指导工作,特区内由市爱卫办负责,宝安、龙岗两区由区农业部门负责。市爱卫办和两区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由市爱卫办负责组织行业协会或专业消杀单位统一采购和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牟利。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
   3.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
   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加强杀鼠剂产品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合法产品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市农林渔业局为责任单位,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爱卫办为协办单位。
   (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长期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推广应用,加强防治技术人员培训。市卫生防疫部门要开展鼠情监测,加强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灭鼠资金。2003年秋季,由市爱卫办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统一灭鼠示范活动,并将选定的统一灭鼠示范点于9月30日前上报全国爱卫会和农业部。争取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与全国同步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统一灭鼠行动。市爱卫办为责任单位,市农林渔业局、卫生局为协办单位。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张贴《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此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
   (二)各区镇政府组织对毒鼠强生产、销售和群众举报情况的调查,重点排查隐患
   此项工作由各区农林渔业局牵头,公安、安监、卫生、工商、质监、环保、药监、爱卫办等部门协助,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打击重点。同时应查明毒鼠强产品的来源及流向,必要时联合兄弟省市的主管部门,开展追查行动,务必从源头抓起,严禁毒鼠强产品流入市场。
   (三)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为主要内容的大型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对全市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黑窝”和走街串巷的鼠药摊贩,对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要一律清查清缴,集中销毁处理,对违法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从重惩处。此项工作由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9月30日前完成。
   (四)建立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制度
   此项工作由市爱卫办、农林渔业局和安监局负责,9月30日前核准一批定点经营单位。
   (五)杀鼠剂产品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
   此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
   (六)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2003年秋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统一灭鼠示范活动。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务求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统一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杀鼠剂和灭鼠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城乡居民识别禁用剧毒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建立完善的鼠害测报网络体系,鼓励和支持灭鼠技术的研究开发。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四)加强与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每月月底由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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