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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上标二级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0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25号
 丽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标二级电站上网电价的报告》(丽价工(2000)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上标二级电站2000年含税(增值税率6%)上网平均电价为0.45元/千瓦时。
  二、以上价格自2000年1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电力企业应及时做好电价结算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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