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1]7号、浙价服[2001]7号
余姚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四自”工程329国道慈余收费站余姚收费点部分过往车辆实施购月票办法的请示》(余交运(2000)26号、余价费(2000)6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第28条规定,经审核,原则同意329国道慈余收费站余姚收费点对部分过往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缴费原则。统缴范围由你市确定。通行费统缴标准详见附表。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费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两者必须存入同一帐户,不得另立帐户)。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由余姚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329国道慈余收费站余姚收费点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