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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1-13 生效日期: 1997-01-1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认真纠正申领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工作中存在着《行政处罚书》格式不一、内容不规范、没收的车辆不在国家指定的销售部门销售、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有的地方没有车辆却签发没收裁决书等问题,公安部经商有关部门从1996年9月10日暂停了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25日起,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工作,启用新的《证明书》,旧式《证明书》同时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背面说明栏第一条调整为:“本没收证明书全国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海关总署调查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分别签发。其他部门签发无效。”《证明书》的编号调整为:ⅨⅦ×××××××(阿拉伯数字)。防伪标志仍为五角星暗记和紫光灯下可清晰显示的天安门城楼图案,在《证明书》正面左下部另增加一小轿车图案(《证明书》的样证附后)。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在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工作中,要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省级公安机关对申领《证明书》材料要认真审核、汇总,手续齐备后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给空白《证明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填写和盖章签发。 
  三、自1997年3月1日起,持有1996年9月10日前签发的旧式《证明书》的,应申请换领新的《证明书》。 
  四、各省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加强没收款上交工作,否则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不发《证明书》。 
  五、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法[1997]9号)的要求,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赃车或可疑车辆,应立即通知刑侦部门审查。 
  附:证明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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