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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林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 2000-05-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192号

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林业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东价[2000]2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范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4]19号)规定,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范围和对象是:“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它木材(含毛竹)销售者(单位和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对木制品和竹制品不得征收林业建设保护费。

  二、毛竹森林资源补偿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运销省外的毛竹开征森林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价费[1995]54号)规定,对“运销出省外的毛竹(含篙竹、竹片、竹杠),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出运证明时,按毛竹销价的3%一次性向买方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对毛竹制品不得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

  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审查核定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56号)规定,森林植物检疫费收取范围是: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林木种籽,苗木及繁殖材料,盆景,药材,干果,木材、毛竹及其制品。根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护通字[1998]43号)规定,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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