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外经贸委(局)、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属各外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有关三资企业:
为鼓励我市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扩大品牌商品出口,增强我市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决定对我市企业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境外注册商标),并在出口中使用该商标的品牌商品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市属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实行奖励。市属企业在2000年度内凡逐国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人民币3000元;凡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注册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企业可凭所在国商标注册证书或宁波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注册的有关资料申领奖励金。
二、在大市范围内,继续对全市纺织、服装品牌商品出口实行奖励。企业在2000年度内使用自有境外注册商标出口纺织、服装品牌产品,以1999年同期品牌产品出口额为基数,纺织成品(不包括纱和坯布)增加出口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服装增加出口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外贸公司出口本市其他企业在外注册品牌产品的,须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或转让手续。为便于申报及核实,企业在计奖年度内出口品牌产品,须在出口合同、报关单上加注品牌名称。具体操作办法见[1999]甬外经贸贸管发第106号《宁波市纺织、服装品牌商品出口奖励办法》。
三、在大市范围内,对品牌商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及创品牌工作卓有成效的先进单位适当予以奖励。
四、鼓励品牌商品出口的各项奖励金,均在年终一次性兑现。
五、各县(市)、区、开发区、保税区可参照此条办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