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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纺织、服装品牌商品出口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31
发布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外经贸委(局)、财政局,经委,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属外贸公司、生产企业、三资企业、中央部委驻甬公司
  为贯彻落实我市外经贸商标战略,推动品牌商品出口,增强我市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决定对我市出口企业在出口中使用我市企业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在外注册商标),并达到一定出口规模的纺织、服装出口商品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对全市各类外贸进出口公司(包括驻甬部委公司,下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口使用在外注册商标的纺织、服装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且出口额比上年同期增加的部分实行奖励。出口企业出口本市其他企业在外注册品牌产品的,须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或转让手续,对创品牌卓有成效的企业适当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各类进出口企业使用在外注册商标出口纺织、服装产品,以1998年同期品牌商品出口额为基数,纺织成品(不包括纱和坯布)增加出口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服装增加出口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奖励额度在市财政预算安排限额内掌握使用。

  三、计奖时间和申报办法:出口纺织、服装使用在外注册商标商品计奖从1999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内报关出口的商品,奖励金年终申报一次。市属外贸公司直接报市外经贸委;市属工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报市经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送市外经贸委;各县(市)、区及“两区一岛”(以下简称各县、区)各类进出口企业报有关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送市外经贸委。企业申报出口纺织、服装在外注册商标商品奖励时,须出示在外注册商标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出口企业出口本市其他企业品牌产品的还须出示商标使用或转让的有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为便于申报及检查出口奖励,企业在计奖期内出口使用在外注册商标纺织服装商品,须在出口合同、报关单备注栏上标明,并于每月底复印一式二份,报市外经贸委(贸管处),同进应建立出口在外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台帐(附表1)。贴息申报上报市外经贸委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实、拨款到各企业,企业收到上述奖励基金后,在财务上视同机电产品出口贴息处理,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下设立“应收出口贴息款”明细科目。
  各县(市)、区财政对本县(市)、区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应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正确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取得联系。

  五、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附表2),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违反规定的如数追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宁波海关、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将对纺织服装品牌商品出口进行抽查。

  六、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宁波市纺织、服装品牌商品出口销售台帐(略)
    2、宁波市纺织、服装品牌商品出口奖励申请表(略)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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