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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
针对我省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问题,为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迫切性
  (一)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国际惯例,行业协会在保护产业、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肩负着价格协调、维护行业利益、组织和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间的纠纷以及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申诉的提、应诉人等重任,必须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工作,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二)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
  政府实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的方式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去年,省政府发出了《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府(2001)74号),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并明确将部分政府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管理。但从我省行业协会的现状看,行业协会难以承担政府委托的重任。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工作。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行业协会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功能齐全,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作用突出的行业服务组织。具体内容是:
  (一)调整行业协会结构
  要制定“十五”期间我省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和要求,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要发展优势行业、新兴产业以及与加入世贸组织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发展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同时,要注意发展农业领域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符合国际惯例,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筹备成立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在一个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对与我省经济发展或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业协会要进行结构调整或重组。

  (二)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行业协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其章程进行活动,主要功能:一是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二是充当政府行业管理的参谋助手;三是进行行业协调自律;四是开展行业服务;五是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具体是:
  1.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
  2.开展技术、职业培训。
  3.组织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4.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5.组织调查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决策依据。
  6.组织行业受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倾销、反倾销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
  7.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8.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9.其他功能。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有关部门可将一些职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要将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给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传达贯彻到会员。在有关经济政策立法、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制定价格等事关行业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

  (三)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1.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自身的地位和作用。行业协会作为新兴的民间组织,已经成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机构改革深入发展的新生力量。在促进行业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问题中,以其独特、灵活的方式和解决问题低成本的特点,发挥着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政府的支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著。
  2.找准位置,明确工作任务。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不具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坚持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要强化服务意识,在政策服务、协调服务、信息服务、保护服务等方面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以促进行业的发展。
  3.努力扩大会员覆盖面。行业协会要打破行业企业部门、所有制界限,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会员的覆盖面,以取得更多的行业企业的支持,使其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权威性,提高在行业中的公信力。
  4.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和日常工作制度。如理事会制度、会员代表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要规范行业协会内部工作程序,促使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规范化。
  5.加强党组织建设,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行业协会要注意吸收党员到协会中工作,要根据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0号)精神,在行业协会中建立党组织,以确保行业协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行业协会专业队伍
  要加强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借鉴外国行业协会管理的经验,不断提高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人才代理,由人才代理机构帮助解决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出访办证、人事档案、户口、医疗、保险等问题。

三、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措施
  规范行业协会工作是一项综合而又复杂的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相关的处室负责,并建立领导负责制。对所属的行业协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根据行业协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根据本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可将一些行政管理行业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对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积极推进政社分开,促进行业协会民间化。成立行业协会要坚持企业自发、政府引导的原则。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走“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路子。协会的领导人,应按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府工作人员担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委办发电(1998)158号)办理。人财物在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的应尽快办理脱钩手续。行业协会的财产归行业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独立社团法人地位,不干涉行业协会的合法活动。

  (四)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要建立行业协会的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同时,对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缺少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应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自行解散或由登记管理机关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不按章程规定活动,唯利是图,扰乱正常经济秩序,违法、违纪的行业协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那些长期不开展工作,内部管理混乱,不能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要给予撤销登记。对利用政府委托的职能进行不正当行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省民政厅
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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