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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敦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为敦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我市设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申办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到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企业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到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申办“三来一补”项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到所在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对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的,我局将严格履行对社会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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