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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沈阳商品交易所《实于修改电解铜期货合约部分内容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8 生效日期: 1995-09-08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5]142号
沈阳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修改电解铜期货合约部分内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准以下内容可予修改: 
  1、增加春节所在月份为合约月份,使合约月份为全年12个月份,与其他市场一致。 
  2、最后交易日改为交割月的18日;最早交割日改为交割月的19日;最迟交割日改为交割月份的23日;交收期为交割月份的24日到28日。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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