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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 2000-02-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83号
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东国家税务局·2000年2月22日·粤国税函[2000]090号
广州、深圳、肇庆、佛山、中山、潮州、揭阳、汕尾、河源、梅州、清远、韶关、阳江、茂名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949号,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省局同意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90万元。其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二)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__]1、国税函[1999]949号
1[_]2、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30日·国税函[1999]94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办理1999年度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事宜。望你局本着必要、合理的原则,在1000万元范围内核批具体数额或标准,并同时抄报总局备案。
附件二: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元
序号/单位名称/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1/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风东营业部/80/
2/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珠中营业部/28/
3/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河营业部/30/
4/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福营业部/36/
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福营业部/24/
6/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荔湾营业部/59/
7/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34/
8/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96/
9/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营业部/58/
10/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会营业部/10/
11/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营业部/29/
12/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营业部/146/
13/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水营业部/37/
14/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5/
1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营业部/18/
16/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营业部/15/
17/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营业部/7/
18/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陆丰营业部/5/
19/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源营业部/10/
20/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营业部/68/
21/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营业部/11/
22/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营业部/34/
23/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江营业部/9/
24/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营业部/88/
25/潮州信托深圳证券营业部/10/
26/潮州信托上海仙霞路证券交易营业部/10/
27/潮州信托广州证券交易营业部/20/
28/潮州信托潮安证券交易营业部/3/
29/潮州信托潮枫证券交易营业部/10//
合计/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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