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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8-05-14 生效日期: 1988-05-1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建议《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作以下修改,请大会审议。 

    第一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条中“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修改为“允许私营经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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