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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7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精神,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适合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和工勤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三、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原则。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6号、省政府粤府(1998)21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从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3%、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单位缴费比例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职工缴费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单位的缴费比例降至20%、职工缴费比例提到8%。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

  五、1998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的全部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单位和个人均欠缴的,该段时间个人帐户暂停记入,待足额补缴后再作补记;职工所在单位欠缴期间,本人继续缴费的,个人的全部缴费记入个人帐户,计算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计息。

  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规定转移。

 

  七、职工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八、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通知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1(或0.65)×1984年12月底前缴费年限+实际缴
             费平均指数×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缴费年限
   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注:缴费指数等于职工每年缴费工资总额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1984年12月底前,全民、市属集体企业职工的指数为1,区街集体企业职工的指数为0.65;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的指数以职工1992年度至1996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计算。)

  九、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按本通知第八条(一)、(二)项的规定计发。

  十、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通知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给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老年津贴的发放标准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一次性发给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进一步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乡镇企业、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按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市政府(1998)4号令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十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周转金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并接受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十三、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调剂的原则,在1998年底前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纳入市、区的一体化社会统筹;到本世纪末把我市代管的县级市纳入本市的统筹范围。

  十四、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减轻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化管理目标,在我市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尽快实现通过银行发放基本养老金。

  十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审批提前退休,以保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十六、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财政、审计、工商、民政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实现我市的养老保险向统一制度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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