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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进养出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03-26 生效日期: 1979-03-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对外贸易要有一个大的发展。要引进新技术,进口成套设备,必须大量地增加出口。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千方百计地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在充分挖掘国内出口货源潜力的同时,积极利用国外原材料和技术,发挥国内生产能力,大力发展以进养出业务,把出口贸易做大做活,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家的外汇支付能力。
  
  一、以进养出的范围:
  (一)进料加工,包括进口全部原材料或主要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二)进口主件或配件,加工装配产品出口,如进口船用主机或船用仪器装配船舶出口;
  (三)以国产原材料为主,进口辅助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四)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养殖、种植农副土特畜产品出口,以及用进口商品,调换国内农副土特产品出口。   二、现在由国内供应出口商品用的原料、材料和辅料,要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继续保证供应,不得减少或中断,凡国内能增加供应的,应减少进口或不进口。实行以进养出后,各部门、各地区现在供应出口的商品,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保持出口的正常增长。
  三、以进养出的商品,应当是国际市场适销,创汇率合算,产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国内有生产能力,燃料、电力供应有保证。
  四、以进养出需要的外汇,纳入国家进口用汇计划,由外贸部统一掌握使用。具体业务主要由各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局对以进养出外汇的使用和业务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以进养出的商品需要使用银行外汇贷款时,按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办理。对国外商人来料加工的原材料、辅料和其它物资,不论是否互开信用证,只要实际不用外汇支付的,均不应算作以进养出。
  五、以进养出的商品,经外贸部门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纳入国家生产计划和外贸计划,并逐步实行计划单列,材料直拨,定点生产,以销定产。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如生产尚有潜力,国外有销路,能及时出口的产品,可在计划外增加安排以进养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局负责组织进行,所需外汇由外贸部专门拨给。
  六、以进养出的进口物资和出口产品,不参加国内的平衡分配,逐步做到进口物资由外贸公司直拨生产单位,产品由生产单位直供外贸公司收购出口。
  七、以进养出的产品,要择优安排生产。工业品要选择条件比较好的工厂定点生产。农副土特产品要因地制宜划片生产。定点和划片都要相对稳定。
  八、根据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要积极发挥军工企业的生产潜力,发展以进养出商品的生产。军工企业生产供应出口产品的价格,要与民用企业的出口产品实行同质同价。
  九、以进养出的工业品,外贸公司同生产或供货单位,应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规定各自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合同或协议执行而造成的损失,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十、以进养出的农副土特畜产品,在安排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的同时,外贸公司同生产或供货单位,应商定增加供应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和交货时间。
  十一、以进养出的工业品,外贸公司同生产或供货单位,要商定供应出口产品的合格率,原材料、辅料的消耗定额和交货时间。对于产品合格率低,质量没有保证,原材料消耗多,生产成本高的生产企业,不要安排以进养出。
  十二、以进养出商品的创汇,要逐项进行核算,出口成品创汇率一般应掌握在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以上。生产技术工艺比较复杂的产品,创汇率要高一些;生产技术工艺比较简单的产品,创汇率可低一些,但最低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十三、承担以进养出的生产企业(包括国营农场),要努力做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和供货任务。由于生产某些批量小、花色品种复杂、交货期短的出口产品,如果影响企业的正常利润,经外贸部门和有关部门商定,可由外贸公司给予必要的价外补贴。
  十四、以进养出所需进口物资的国内人民币作价,原则上按照现行进口作价办法办理。对以进养出中由于进口原辅料国内调拨价格或利润、税率偏高而使出口成品外贸亏损大的少数品种,只要国际市场好销,创汇率合算,经过批准,可采用外贸部门代理进口只收手续费,或免征关税、工商税的办法处理。生产、供货单位供应出口的产品,应按外贸进口原辅料实际拨交的价格计算成本。
  十五、以进养出商品的外汇留成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留成办法办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单位对以进养出的业务活动,要建立专项登记和统计,加强经济核算,保证有关业务凭证、原始记录的完整。
  十六、进行以进养出的生产或供货单位,经营好、创汇多,工资、奖金和福利可以多给一些。粗制滥造、克扣进口物资和私分产品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七、对以进养出的生产或供货单位,外货公司应随时提供国外先进产品的样本、样品和技术资料,吸收生产或供货单位的人员参加对外谈判,有计划地组织出国考察和邀请外商进行技术交流。
  十八、对以进养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进行,并解决生产、供货中存在的问题。生产、供货部门和外贸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发展。
相关法规: 办法 国务院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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