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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9 生效日期: 2002-11-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函[2002]112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权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黑对外经贸集财字[2002]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权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170万元。所属企业按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所属企业              金额   所在地
  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41   哈尔滨市香坊区
  省天正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62   哈尔滨市香坊区
  省黑土贸易有限责任公问       33   哈尔滨市动力区
  黑龙江省深圳经济贸易中心      10   哈尔滨市南岗区
  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20   哈尔滨市南岗区
  黑龙江外面企业咨询服务公司      2   哈尔滨市南岗区
  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   哈尔滨市南岗区
  合  计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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