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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保[2006]2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厅(2006)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转发到各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请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我委近期下发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19号)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尤其要掌握《管理办法》的主要精神实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日常管理、宣传教育、校园周边整治等工作,创造有利于学校健康发展的安全环境。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学习和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我委学校后勤保卫处。(地址:大沽路100号3022室;邮编:200003;联系人:陈宇红;联系电话:2311677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厅(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与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领会和掌握《办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是教育部等十部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健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增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司法等九个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教职工、家长和学生,都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利用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班队会、专题讲座、家长会、家长学校以及向学生、家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各方面人员都能明确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中自己的职责和责任,形成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格局。
  各地要把学习《办法》作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三、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学习《办法》,切实贯彻落实。要尽快根据《办法》,对本地、本校已出台的安全管理的制度、文件进行清理,对原有的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将安全管理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学校日常工作中,纳入法制轨道。自即日起,各地应迅速组织学校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清查,尤其要组织专人对龙卷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校舍进行清查和重新鉴定、加固等工作,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校的安全运转和师生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亿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生命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应给予表彰、奖励。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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