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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监察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 1999-08-2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监察总队
发布文号: 赣劳察总[1999]3号

各地市、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局: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转为的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担负着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落实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的重任。特别是当前要实现和巩固“两个确保”及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任务尤为繁重和重要。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保证劳动保障部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职能部门。各地市县应抓住地方机构改革之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4]13号文件精神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劳动监察,尽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已成立专门机构的,要充实人员,理顺关系,加强机构建设。机构编制仍按中编办和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为政府行政职能,应使用行政编制,建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机构设置上我们的意见是:省厅设立劳动监察处、劳动监察总队。地市设立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支队,县区设立劳动监察股、劳动监察大队、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地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少于8到12人。县区不得少于4到6人。行政编制确实有困难的,可争取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进行解决。

  二、 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员着装。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为便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威信和形象,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和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并参照周边各市的做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劳动监察员统一着装,省总队经反复比较和鉴定,已确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着装样式。省总队现已经全部统一着装,各地市应按此样式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员着装,并将购置服装的人数、尺码等情况以地市为单位收集汇总后报省总队,由省总队统一办理。购置服装的件、套数,各地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为了全省劳动监察员着装的统一,胸章号码由省总队按劳动监察员证号统一编号,各地市今后不得再自行购置劳动监察员着装。着装定制将分批进行,第一批定制单位请九月底前按附表要求上报省总队。

  三、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劳动保险监察队伍建设关系到能不能很好地完成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监察执法,一手抓队伍建设。要把好人员选用关,严格按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选人用人。要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培训和考核换证,凡未经培训和到期不参加考核换证的人员一律不办理劳动保障监察员证。执法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树立廉洁自律的形象。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中编办[1994]22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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