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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增强我市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学习,领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矿产资源勘查滞后、地质依据不足、后备资源保障程度明显偏低等问题所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地质工作,对于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推进城乡建设、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认清形势,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海西、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明确总体要求,坚持“四个统筹”,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统筹地质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矿业开发与环境治理,统筹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认真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工作,努力实现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监测与预警的重大突破,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
  三、立足市情、加强监管、全面开展地质工作
  (一) 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实现地质找矿的新突破
  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矿产远景调查和综合研究,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提供科学依据。把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纳入政府的建设规划,加强对闽清、永泰、闽侯、福清、罗源、连江等县(市)的铅、锌、锰、钼等非能源重要矿产成矿有利地段的综合研究与勘查。鼓励企业加强对现有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加快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大力推进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
   (二) 切实维护地质勘查秩序,改善和优化地质工作环境
  继续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维护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要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转让探矿权、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要切实加强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支持和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力支持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解决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在实施勘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其勘查活动正常开展。特别是要做好项目地区基层群众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无理阻碍地质勘查工作。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确保地质勘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全市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审批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布置勘探工程。逐步实现对地勘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的三大监管,全面推进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地质勘查项目的正常开展。
  (三)不断强化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工作。要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切实按照年度防灾工作方案与防灾规划,做好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与搬迁避让工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好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对受重大地质灾害威胁的乡镇要优先安排治理或搬迁避让,进一步完善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四级网络和预警系统,改善硬件设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预警防灾作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地质勘查,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四) 全面落实整顿规范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综合效益
  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要求,如期完成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占地圈矿”、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同时通过科学规划、政策调控、强化监管、依靠科技,促使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同时开展低品位资源以及尾矿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五) 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实现矿山企业合理布局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的规定,对已建矿山的年生产规模要重新进行核实。对大矿周边的小矿,资源利用水平低、有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小矿密集区,地质环境脆弱区,按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严防大矿小开、肢解矿山、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发生。全面掌握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六) 继续加强“青山挂白”治理,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加大对我市列入“青山挂白”治理范围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力度。围绕矿山开发,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治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破损山体进行治理,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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