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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十厅委(局)《2006年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 2006-09-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等十厅委(局)《2006年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目前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2006年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2006年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措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完成治乱任务。即: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采矿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证照不齐的非法矿山得以及时关闭;大力推进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使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不合理的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加快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和治理。
  二、认真完成2006年工作任务
  按照《意见》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5)344号)的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经委、发改、监察、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的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清理、排查,完成“刹风治乱”等任务。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动态巡查、举报、查处、建档备案等工作制度,形成强势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的氛围。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从重处罚,对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06年“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目标任务。
  2、要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3、开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勘查项目按期施工和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人履行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以及开采回采率情况。凡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4、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级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按《意见》的部署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环境或安全生产问题的矿山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对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认真清查,对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参与办矿的,或以其他手段投资办矿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加大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生产、取缔违法、淘汰落后”的要求进行专项治理。
  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好对“禁采区”矿山以及我市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两江一溪”两侧的88个矿山的关闭工作。
  8、对“青山挂白”及废弃矿山进行二期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保质保量地完成植被恢复的综合治理工作。
  9、按照即将颁布实施的《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采取相应措施,征收治理资金,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10、按照新修订的《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对已建矿山的年生产规模进行重新落实。
  11、对非煤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对矿权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个体矿山过于集中等问题,按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
  12、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作用,合理做好资源配置工作,继续严格执行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对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且有效期限未满的矿山,要严格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97号)的规定,重新核实储量,收取采矿权价款。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开展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县(市)区应于2006年9月中旬完成“刹风治乱”的各项工作,10月中旬前完成自查验收;11月底前“青山挂白”治理、资源整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整顿工作组织督查,2006年11月中旬前对各县(市)区的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同时做好迎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 导小组对我市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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