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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6]26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06年11月28日
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扩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是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后,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对比,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积累经验。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二、目标任务
  (一)近期目标任务。一是摸清全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二是力争全面顺畅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特别是保障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三是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四是按人建立申报纳税人的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对有疑点的纳税申报进行处理,确保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贯彻实施。
  (二)长期目标任务。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拓宽税务机关采集个人涉税信息渠道,完善个人涉税信息征集系统,对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加强分析对比,为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的有效征管,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创造必要条件;二是不断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培养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习惯;三是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接收与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能力和实际征管能力,为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打下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规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是在现行分项税制基础上的综合申报,与原有的自行纳税申报不同,各区(市)地税局要增加办税透明度,耐心辅导,逐步规范申报行为,提高申报质量。
  (二)积极稳妥。今年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各区(市)地税局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发动,又要注意引导,尽量减少纳税人到办税大厅进行窗口申报,避免出现办税大厅拥挤的现象。
  (三)有机结合。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做到“四结合”,即与建立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档案相结合;与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相结合;与试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相结合;与优化“大集中”系统个人所得税模块相结合。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办法》和《通知》的顺利实施,市局成立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为:
  组长:骆贵全
  副组长:李健强
  成员:张楚标(政策法规处)、简惠妍(财务管理处)、吕小莹(教育培训处)、黄峥(办公室)、潘仲其(税政二处)、廖锦棠(涉外税务管理处)、叶启新(征收管理处)、周艺华(计划统计处)、龙志勇(人事处)、李建雄(信息中心)、谢培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王朝晖(纳税人服务中心)
  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名单为:
  主任:潘仲其
  成员:卫广林、黄瑞昌、黎明良、邝伟生、李志明、周志海、何卫红、林琳、梁永滔
  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政二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具体组织协调、督促贯彻实施《办法》和《通知》的各项工作,并负责解决国内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政业务问题,负责编写国内人员网上申报的业务需求,定期编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引,整理上报个税自行申报综合材料,组织召开有关的工作会议。信息中心负责争取省局尽快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报系统。征收管理处负责纳税申报表的组织供应和制定各种纳税申报方式的工作流程,以及纳税人征、补个人所得税款的工作流程。计划统计处负责制定纳税人退、抵个人所得税款的工作流程和开具完税凭证事项。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解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政业务问题,负责编写外籍人员网上申报的业务需求。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调关系。政策法规处负责政策业务的审核把关。教育培训处负责组织内部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处负责人力资源的保障。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纳税宣传培训、咨询辅导以及操作程序、宣传资料的编印供应工作。财务管理处负责协助我市地税系统符合条件人员自行纳税申报,提供各项咨询服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服务保障。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积极争取省局对口处室的指导,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市)地税局要在本方案下发后10天内相应成立以分管税政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为组长的工作机构,根据市局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摸清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宣传培训、纳税告知、申报表供应、提供各种申报方式、受理申报、资料审核、税款征补退抵、开具完税证明、资料整理分析、纳税人情况保密、工作预案、情况汇报等。
  五、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市局在11月30日前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布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各区(市)地税局要按照市局布置,在12月10日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局备案,立即启动相关各项工作。(税政二处负责)
  (二)及时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大力支持。市局和各区(市)地税局应在11月30日前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推行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汇报的重点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办法》和《通知》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目的是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对推行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壮大舆论声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各项规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办公室负责)
  (三)申报方式和申报表的发放。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终自行申报方式主要采用邮寄申报,争取网上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辅以窗口申报。
  纳税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除增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其余申报表格仍使用我市现行申报表。各区(市)地税局要在2006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报表需求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市局征收管理处在12月15日前接省局通知后到红山票证中心领取,于12月20日前根据各区(市)地税局的计划用量将申报表发放到各征收单位;各征收单位要在12月20日前将申报表放在办税大厅供纳税人领用。同时,广州地税网站提供纳税人下载申报表服务。(征收管理处负责)
  (四)制定相关操作流程。市局于12月20日前制定受理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人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窗口申报等方式的工作流程,以及个人所得税征、补、退、抵税款工作流程,包括邮寄申报专邮和信封样式,申报受理登记以及申报回执的格式,以及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的有关文书等工作流程。(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负责)
  (五)认真做好内外培训工作。一是抓紧抓实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市局和各区(市)地税局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包括税政、征管、税收管理员、12366咨询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等)参加11月30日省局的视频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省局视频培训后,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单位情况,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市局负责对12366咨询员和各区(市)地税局业务骨干的培训,各区(市)地税局负责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保证每个干部在受理咨询时能完整、准确回答纳税人的问题。二是抓好对中介税务代理人员和重点税源大户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市局负责组织对全市中介税务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辅导,各区(市)地税局负责对本区(市)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源大户的财务负责人进行培训辅导,培训以《办法》和《通知》为内容,包括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口径、申报表填报要求、法律责任等,主要培训工作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教育培训处负责内部培训、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外部培训)。
  (六)大力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12月20日前):一是在广州地税网站设立宣传专栏及问题解答专栏,刊登《办法》、《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及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和省局有关规定,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三是印制《办法》、《通知》宣传小册子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指引》(见附件),放在办税大厅和纳税人服务中心,以便纳税人取阅,同时通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服务自愿者派发。
  第二阶段(2006年12月21日到2007年3月15日):一是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等主要报刊和广州地税网站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公告,告知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各区(市)地税局负责在征收服务厅发布、张贴通告;同时,还要利用各种有效方法、途径,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指引》派发到纳税人手中。二是在我市主要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发布有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告知实施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应的申报表名称、纳税申报程序、《纳税申报表》的获取、《纳税申报表》下载地址、填写内容等;三是公布有关邮寄申报、门前申报、委托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的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编,明确以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提醒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同时,通过采取座谈会、政策讲解等形式,对自行申报纳税人较多的单位重点进行宣传、辅导。
  第三阶段(2007年3月16日到3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告知自行申报截止日期,提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七)认真做好本区域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的摸底工作。各区(市)地税局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上报市局,充分预计本区域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省局也于2007年2月1日前对“大集中”系统中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纳税人名单下发到各区(市)地税局。各区(市)地税局接到省局下发名单后要认真核对,切实摸清本区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税政二处、信息中心负责)
  (八)做好受理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各区(市)地税局要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制定接收《纳税申报表》的工作安排,在征收大厅应设置专窗受理申报和补税,并做到标识清楚,指引明确,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同时,各区(市)地税局要在2006年12月30日前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办税服务厅出现大规模排队拥堵现象。(税政二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信息中心按本方案第四大点的职责分工,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全市应急预案;各区(市)地税局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九)建立跟踪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无阻。一是各区(市)地税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控制、反馈,分别在2006年12月15日和2006年12月 3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局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对市局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或请示。二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市)地税局在每月的15日和30日向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区(市)受理自行申报纳税的人数、申报收入额和补退税额等相关数据,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三是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每月第四周召开会议(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的有关问题。四是年度申报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地税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市局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征二处负责)
  (十)税务机关有关人员接触到纳税人的“所得”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以上未尽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文件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办理。
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引(第一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全面介绍自行申报的法律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内容,供纳税人对照学习。
  一、自行申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当月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根据当月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7日内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公历年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理解,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当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五、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
  答: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法定扣减费用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指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从事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和财政部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每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何取得纳税申报表及填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陆税务机关网站(网址:http://www.gzds.gov.cn或者http://www.gdltax.gov.cn)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或者直接到税务机关的申报办税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根据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申报地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用哪些申报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履行年度纳税申报义务?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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