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5 生效日期: 1996-11-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1996]251号
广州、深圳、韶关、东莞、佛山、湛江、茂名、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期限已满,按税法规定应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境内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简称“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均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自用的下列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区间线路用地(不包括在线路用地上的房产及其用地);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的用地、用房;
3、铁路公、检、法机关办公用的土地和房产。   上述免税土地和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由“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拥有并使用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自用的车船;
2、铁路公、检、法机关自用的车船;
3、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上述车船用于营业运输、出租、承包给单位、个人和借给生产、经营、营业运输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的印花税,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的货运凭证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营业帐簿,由各站、段或者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缴纳印花税,上级部门在计算缴纳资金帐簿的印花税时,可以扣除已缴税资金数额。
五、“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税法的规定,将使用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址、土地面积、房产原值或租金、用途,和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资料如实报送给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向其申报纳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