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9 生效日期: 2000-11-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0]135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重新制定“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陕气法发(2000)12号)收悉。根据“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全省“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象信息服务主信箱0.5元/分钟,服务内容包括西安地区48小时常规天气预报及上、下班时间天气预报。

  二、一类分信箱0.6元/分钟,包括全省5天内天气预报、西安以外其他地市常规天气预报,省内旅游景点及国内主要旅游景点、城市天气预报,气象与健康、气象科普知识等。

  三、二类分信箱0.8元/分钟,包括西安地区3-5天天气预报、“三夏”“秋收”期间天气预报及展望、“五一”“十一”高考、春节等时段以及法定节假日国内主要旅游景点7天天气预报。

  四、专家咨询热线1.5元/分钟。

  五、计费时间以分钟计算,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
  “121”电话通话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陕价费调发(1997)49号文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