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9 生效日期: 1994-10-2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86号

成品油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成品油市场秩序状况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影响。为了加强对全市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的贯彻落实,决定对全市成品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整顿的范围是全市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三、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统一纳入市石油公司资源配置方案,一律不准自行组织计划外进货。

  四、市、县石油公司负责全市的成品油批发供应业务。对现有其它的成品油批发单位。对现有其它的成品油批发单位,由市石油公司提出意见,市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审定其经营资格,凡符合国发(1994)21号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并经省成品油整顿领导组批准,可继续经营,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原所建加油站要在十一月中旬以前与机关彻底脱钩。

  六、对现有加油站和零售网点,要重新核定经营资格。符合晋经贸综字(1994)8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验收后报市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领导组核发合格证书,市、县石油公司核发成品油代销许可证,统一纳入石油公司系统销售渠道。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

  七、凡取得代销资格的加油站,要明码标价,挂牌销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对不执行国家统一价格,不按规定进货渠道进货,以劣充优,缺斤短两,偷税漏税者,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重新确认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税务部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重新登记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94)21号文件关于原油、成品油“各流通环节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税制、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优惠或实行包税”的规定。

  九、列入直供和重点供应油品的单位,所供油品只限于自用,不准对外经营销售。

  十、凡不是国家统一配置,不属于国营石油系统正常营运的油品,一律不准进入本市市场。不按规定强行入境者,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十一、新建加油必须按程序申报,经市财委审批后按规定标准开工建设。新建油库必须执行省里统一规定,市、县(市、区)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对于不经审批自行建库的要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强行制止,限期拆除。擅自建成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随意越权发放有关证照。

  十二、国家专用储备库和驻晋部队油库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的营销,也不得为其他非合法经营单位提供条件进行接卸、储存、营销油品的活动。

  十三、现有的土炼厂及无照经营成品油的摊点必须停止生产经营并自行拆除。

  十四、成品油代销经营单位业务上受当地石油公司指导,经营中必须悬挂有关证照。非经当地石油公司验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悬挂“中国石化”标志。
  以上各条,希各县(市、区)、各部门、各油品经营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