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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15 生效日期: 1989-02-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 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和增人指标内进行。
  按照机构改革和干部结构调整的原则,需要加强的部门补充工作人员,应先在各级机关内部富余人员中调整、解决。
二、 凡县(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一律通过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应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调录用,其对象是: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应有二至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和转业军官等。
三、 报考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志于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县级机关四十岁以下);
  (三)报考办事员职务者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四)报考科员以上职务者、应具有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
  (五)具备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考试内容与办法。
  (一)考试内容主要为国家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各项业务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考试按报考者应具备的文化条件,分层次进行。考试分笔试、面试,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三)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各地(市)人事局确定,必要时可举行临时考试;
  (四)考试程序。
  1、发布公告。考试前一至二个月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报考的职类、种类及其选调录用数额,报考资格、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考试时间,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2、报名。报考者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3、报考资格审查。主考机关组织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4、笔试。报考者凭准考证按主考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5、面试。笔试合格者按主考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6、体格检查。主考机关组织笔试、面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 选调、录用。
  (一)主考机关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按成绩高低依次排出选调录用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
  (二)主考机关根据候选人名单和报考人志愿,按一定差额向用人单位推荐。但不得推荐与其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配偶及父母)的人员担任受其直接领导的岗位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三)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核定、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增人指标对主考机关推荐的候选人,按拟任职位的条件考核后确定名单,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四)凡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被选调录用者,原单位应予放行,不得阻拦;如果原单位无故不放的,上一级人事部门可直接予以调动;
  (五)候选人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按第五条(二)款规定递补岗位空缺;
  (六)新选调录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者,按其考试等级试用期的表现予以任用。
六、 考试机构。
  (一)省人事局为主考机关,负责组织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驻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考试。包括统一制定计划、确定科目、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确定标准、张榜公布选调录用候选人名单等项工作。有关具体组织工作也可委托用人部门代理;
  (二)受省人事局委托办理选调录用考试的地、市、县人事部门,要加强考试选调录用工作的力量,或设立相应的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核工作,并受省人事局的指导与监督;
  (三)地、市、县人事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参照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员选调录用考试的办法,负责本地区的考试考核工作。
七、 各地各部门对考试选调录用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者,应取消其考试选调录用资格。
八、 考试选调录用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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