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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宁夏自治区电价矛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5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2]2662号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 
  你局《关于疏导我区电力价格的请示》(宁价商发[2001]236号)和《关于我区2001年疏导电价请示的调整意见》(宁价商发[2002]158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你区已投产的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降低为:银川热电厂0.47元,青铜峡唐渠水电站0.359元,大坝电厂3、4#机组 0.24元,李家峡水电站 0.26元。核定新投产的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众利达、太西煤矸石电厂0.28元,泉眼山水电站0.26元,贺兰山风电0.53元。核定石嘴山电厂二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26元,实施中分步到位,第一步暂执行每千瓦时0.212元。 
  二、城乡用电同价按《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计价格[2002]1293号)规定执行。 
  三、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农网还本付息、李家峡水电站电价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你区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2000年我委印发的《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2000]790号)同时废止。 
  四、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 
  一、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宁夏自治区电网趸售电价表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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