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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缴市能源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27 生效日期: 1992-03-2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市物价局一九八和年十月下文,“对计划外公路外销煤每吨加收能源建设基金10元”(其中市5元,县区5元)。几年来,各县(区)政府,较好地执行了上述规定,各级煤炭运销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振兴我市经济建设,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和支援工农业生产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在收缴能源建设基金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单位,只收不缴,长期拖欠应上缴市级的能源建设基金;有的缺乏全局观念,采取收多少算多少,或只收县(区)能源建设基金,不收或少收市能源基金的不负责态度;有的对一些有在本县(区)拉运煤炭的用户和车辆,采取多拉少收的办法,造成基金流失;还有个别县(区)领导,不能正确执行地方能源建设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干予县(区)煤炭运销公司上缴能源建设基金。由于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以致全市能源建设基金欠缴缺口较大,四县两区共欠市能源建设基金2852.17万元,其中郊区煤运公司91-92两年累计欠缴2073.47万元,占全市欠缴额的72.70%,严重影响了全市征收能源建设基金任务的完成。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切实执行中央政策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能源建设基金的收缴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用好政策。收缴能源建设基金这项工作完成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能源基地的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因此,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用好用足上级政策,认真征收,按时上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强化整体观念和大局观念,定期检查和督促县(区)煤炭运销公司及时完成上缴市能源建设基金任务。市煤炭运销公司要建立健全收缴能源建设基金责任制,将任务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对各县(区)公司上缴能源建设的基金情况,要按月考核,按季结算,年终奖惩兑现。

  三、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凡是通过公路外销煤炭,每吨征收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10元,必须按照规定坚决执行。对于不能如实上报公路运量,随意减收、不收或截留坐支挪用市能源建设基金的单位,一经查出,除如数补收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市政府责成经委、市煤管局、市煤炭运销公司在6月底前,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立即行动,快收快缴,未完成上缴市能源建设基金的县(区),要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力量按照标准进行补收、清欠、务必在六月底前,如数完成91-92两年欠缴的市能源建设基金任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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