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社保业一发[1995]5号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医药费报销的管理,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退休人员患病就诊的医疗费、医药费的报销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应按照沪劳险发[1991]53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劳保医疗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职工确定退休后的就诊医院,职工退休后实行定点医疗。
二、退休人员患特殊病种必须在非指定医院诊治的,应经单位指定医院同意后,给予转诊就医。
三、退休人员在非指定医院急诊或观察室所发生的医疗费、医药费用,应出具病历卡,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给予报销。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可保留享受家属劳保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在其名下享受家属劳保的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医药费,可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药费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费、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六、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退休人员医疗费、医药费的报销工作。退休人员就诊医疗费、医药费的凭据先由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然后再由单位汇总造册,并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向所在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结算。
七、各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企业医疗费、医药费报销的监督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费、医药费不予结算。
八、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九、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改革方案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