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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为上海市标准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1 生效日期: 1994-08-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局,各设计单位,各住宅建设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设(92)第437号文精神,由市标办委托建委科技委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统一编号为DBJ08-20-94。 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同时起停止执行。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在总结执行《“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1、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
2、城市建设动迁房;
3、出租给职工的住宅。

  第三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四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第二章 套型及面积标准
  第一条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第二条 低、多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6平方米;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6平方米。

  第三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小套33平方米;
2、中套40平方米;
3、大套52平方米。

  第四条 住宅的各类房间,其净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主卧室12平方米;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6平方米。
2、起居室12平方米。
3、厨房:大套5.0平方米;中套4.5平方米;小套4.0平方米。
4、卫生间:3.5平方米。

 

第三章 卫生标准
  第一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

  第二条 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 卧室、走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低、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三条 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第四条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的东、西、北、外墙的热阻值不应小于0.344M2k/W。
注:m--米;k--开尔文,绝对温度;W--瓦特,功率。

  第六条 住宅屋面的热阻值不应小于墙体热阻值的1. 5倍。

  第七条 低、多层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中高层、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收集袋装垃圾。

 

第四章 使用标准
  第一条 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0m;层高不应高于2.80m。 采取2.70m层高的,其每户建筑面积可增加1~2平方米。

  第二条 厨房宜设计为封闭式。

  第三条 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应≥45dB。
注:dB--分贝,声压级单位。

  第四条 楼梯应设扶手。

  第五条 门窗设计应考虑私密性的要求; 卫生间的窗不得直对楼梯间。

  第六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多层住宅出入口宜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第七条 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近端设置自行车停放处;住宅下为满堂基础、箱基或设置人防时,应结合人防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自行车停放处。

  第八条 大套型住宅的卫生间,可将浴缸、坐便器和洗脸盆、洗衣机分隔布置。

  第九条 每套住宅的主要房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的措施,在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绘制安装详图。

  第十条 每套住宅应有储藏空间, 壁橱深度不宜小于600mm。

  第十一条 当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30m。

 

第五章 设施标准
  第一条 厨房应设置白陶洗涤池; 并应预留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器和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如有穿墙部位均应预留孔洞。

  第二条 卫生间应设坐便器。应预留洗脸盆和1.4m长浴缸或不小于0.8平方米的淋浴池及洗衣机等设施的位置。

  第三条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平台)或小院。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宜小于1.30m; 住宅底层的小院进深不宜大于4.0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应做成封闭式;沿街的多层住宅阳台宜做成封闭式。阳台(平台)或小院应有晒(凉)衣设施,并应有组织排水。阳台设计应注意室内日照不受或少受影响。

  第四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应设管理值班室,也可和其他房间合为一室。

  第五条 低、多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分户信报箱;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

 

第六章 安全标准
  第一条 每套住宅应采用防盗功能的分户门,分户门上端不得开气窗。分户门外应有安装铁栅门的可能。

  第二条 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通向公共部位走廊的窗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必须设置间距不大于110mm的防护栅栏。

  第三条 煤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不应安装在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雨水管应采用承插式。

  第四条 靠近分户门的窗与门锁间的距离应超过1.0m;距离不足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条 屋面修理孔应设在公共走道平顶上,顶盖应加锁。

  第六条 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宽度的雨罩。 并联阳台之间的隔板,外突不应小于200mm。

  第七条 底层房间如下部有管道通过时,必须采用回填土上筑水泥地坪。

  第八条 多层住宅出入口可装具有对讲、紧急求救等功能的电控总门。中高层、高层住宅可安装双向呼叫系统。

 

第七章 设备标准
  第一条 每户用电负荷设计功率应为4千瓦,每户一表,选用5(20)安电度表。每套住宅进户处必须设嵌墙式住户配电箱。

  第二条 电气插座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人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二处。
2、起居室、双人卧室和主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三处。
3、主卧室或起居室应配置空调用单相三极插座。
4、厨房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在排油烟器高度附近处设单相三极插座一只。卫生间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应选用防溅式。

  第三条 住宅公用部位必须配设人工照明,并宜用节能自熄开关。照明电源接至公用电度表上。

  第四条 阳台应设人工照明。

  第五条 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小套每户应设电视系统双孔终端盒一只,中套、大套每户应设电视系统双孔终端盒两只。

  第六条 住宅电话通信管、线必须到户;每户电话线不应少于一对。小套住宅每户电话插座不应少于一只,中套、大套住宅每户电话插座不应少于两只。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规模在400户以上时,其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给水方式。 400户以下居住区和旧区散建住宅采用钢筋混凝土水箱时,其底部及内壁应铺设白瓷砖。

  第八条 高屋住宅有屋顶水箱时中间层以下宜采用减压阀装置给水。

  第九条 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地漏。热水器的进气管、冷热水管均应到位,热水管应有保温措施。

  第十条 水表宜采用口径为20mm的干式水表。 室外和住宅公共部位的给水管道及配件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一条 卫生间污水管应有出屋面的透气管与之相连。

  第十二条 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应设容最不小于4立方米/h的煤气表。煤气管道必须明敷。
注:h--小时

  第十三条 每户的电表,电话分线箱,有线电视系统分支、分配器应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每户的水表、煤气表宜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

  第十四条 电气、电话、电视线路应采用阻燃型塑料管暗敷。给水管、废水管、污水管宜暗敷。

 

第八章 装饰标准
  第一条 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墙面及平顶应刷涂料。户内墙面仅做至粉刷,饰面由住户自行装修。

  第二条 户内地坪均应做于水泥石屑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

  第三条 卧室和起居室墙面不宜做挂镜线和窗帘箱。

  第四条 住宅外墙可做涂料或贴面。

 

第九章 面积计算
  第一条 每户建筑面积应按该户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的比例分摊户外公用面积。

  第二条 阳台面积以1/2计入建筑面积; 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

  第三条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分户门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和阳台等净面积之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上下两层所占面积的总和计算。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排烟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四条 套内居住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卧室和尽端式起居室的面积均计入居住面积。
2、通过式起居室及过厅按该室面积扣去5平方米后计入居住面积。
3、卧室、起居室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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