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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贯彻《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9 生效日期: 1996-09-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6]498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陕劳发[1996]389号)今年7月11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为积极稳妥地搞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全省年薪制试点工作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至96年底结束,按96年全年进行考核。97年3月底以前完成全部考核结算和兑现工作。省上确定的27户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上和地(市)、省级厅、局实行双重管理,以地 (市)、省级厅、局为主。企业的试点方案由企业提出,经地(市)、省级厅、局审核后,一式三份统一上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复后下达执行。地(市)、省级厅、局的试点企业,其试点方案,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报批。对试点企业的考核、结算和兑现工作,省上的27户企业先由地(市)和省级厅、局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报省劳动厅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审定后兑现。省级厅、局的试点企业亦按上述规定办理。地(市)试点企业的考核、结算和兑现工作,由地、市劳动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考核和结算工作先以主管部门或确定的中介机构认可的结果为依据进行兑现,待财务决算批复后有出入的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二、企业上报的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的目的和应遵循的原则;
  2、企业的基本情况: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95年末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厂长(经理)工资收入水平、企业资本收益率、实现税利、实现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国家应享有的权益等;
  3、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4、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5、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基本收入部分按规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企业按月预付。鉴于今年1-9月份经营者的工资已发放的实际情况,其余月份的工资仍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待年终考核结算后多退少补。从97年元月1日起,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基本收入部分经审定后按月预付。对享受国家和省上特殊津贴的经营者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企业副厂级成员在经营者年薪收入增长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奖金。

  五、关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问题。省属企业按所属部门职工平均工资的30%计算;地、市所属企业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70%计算。

  六、企业规模系数主要依据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划分的档次确定,同时参考企业类型。对尚未划定类型的企业,可比照原行政规格处理,即科级按小型企业、县团级按中型企业、地师级按大型企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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