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行[1987]133号
自我局沪财行(1987)73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牛奶销售价调整后对本市职工两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发放独生婴儿用奶补贴的具体问题的通知》(注:《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5册638页)下发后,在执行中有些问题还不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城镇户口(不包括农村户口)、两周岁以下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婴儿,属享受牛奶销售价调整后给予用奶补贴的范围。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婴儿,用奶补贴从一九八七年七月起,(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后出生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发至婴儿满两周岁止。
三、用奶补贴,每一婴儿每月叁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半负担。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