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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巴彦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价字(2000)281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巴彦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哈价工发[2000]28号)收悉。巴彦县现行自来水价格是1996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加之设备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已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巴彦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80元;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4.5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5.5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局。
  此价格自二0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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