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1 生效日期: 1995-06-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据反映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559号)第三、四条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政策和征管上的问题,要求重新给予明确。现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对小型水电经销单位经销自来水和电力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居委会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下称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从事水电经销管理业务,不论是采用购销方式,还是采用代销方式,均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各项专用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于采用代销方式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按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地税局印制的《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在帐务上必须与增值税应销售收入分别核算。
二、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应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款。水电经销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水电,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水电,应开具普通发票。经销单位所需的发票可向当地国家税务分局申请购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各项规定,做好领、用、存的保管工作。
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既经销电力又经销自来水,应分别核算水电的销售额,否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征;若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必须分别核算增值税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备核算的,应对其非增值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其适用税率按就高原则处理。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559号通知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