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劳计函[1995]20号
珠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法>实施中需要明确几个问题的函》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从市外招调入市的工人的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条款办理。但大中城市为了合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对从市外招调入市的工人(含“农转非”招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平等协商约定合同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关于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问题。请按我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4]142号)执行。
三、关于“严重困难企业”如何界定,可以裁减哪些人员问题。应按我厅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粤劳计函[1994]581号)执行。省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省的实施办法下发前,可由市劳动部门与经委等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提出意见,并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后颁布执行。
四、关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何理解问题。《劳动法》的立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可先参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的精神掌握;至于具体实施如何确定,尚需请示劳动部或有待于实施《劳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