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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 1998-12-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民生[1998]106号

各行署、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改制法规和政策,鼓励社会福利企业在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福利企业性质不变、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行多种形式改革、改制。同时,鼓励采用新机制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福利企业改制主要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兼并、出售等产权关系的转换。

  二、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国有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前由国家资本投入和减免税金所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作为国家扶持资金继续留在原企业周转使用,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最终处置权。改制后所享受的返还和减免税金形成的资产,除扣取一定比例建立本企业职工的风险基金外,其余部分按福利企业务投资者所拥有财产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集体性质的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前历年减免税金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即: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资产(会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但必须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本企业职工风险基金。

  三、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民政部门仍是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改制后的统一管理,依法规范福利企业行为。民政部门必须与直属福利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使福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认真清理企业债权,可将部分或全部债权根据投资者权益比例转为股权,并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四、社会福利企业改为股份制的,要合理设置股权。其中国有资产可做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也可按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五、社会福利企业破产、报停或注销,要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资产清理,残疾职工由主办单位另行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要优先受偿并作为专项资金必须用干处理投保职工的善后事宜。

  六、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其享受减免征税的资格认定问题,仍采取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认的办法,具体比照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程序进行。凡改制的社会福利企业,均要填报《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审批表》,一式6份。经批准确认后及时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减免税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单独列帐。

  七、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的认定标准。
  1、残疾职工达到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
  3、残疾职工有上岗证和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独立并完善的财务制度;
  6、有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合理,比例适当;
  7、职工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8、自觉按受民政部门的管理和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9、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
  改制后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标准的,继续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改制后成为个人控股或私营企业的经联合确认后,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八、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审批程序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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