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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4 生效日期: 1999-05-24
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全省各市(地)、县(市、区)党委要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兑现奖惩。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党委主管副书记担任。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纪委书记和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各职能部门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并要落实有关机构或专人承办具体事宜。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工作目标

    第四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对本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要及时进行传达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每年都要召开专门会议,由党委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本地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加强对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办进展情况,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给予办案部门强有力的支持。班子成员要坚持领导包案和信访接待制度。
  (四)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党委书记要按照上级要求,主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安排班子成员参加和指导下级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采取具体措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必须按照党政齐抓共管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结合各项工作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实际研究落实措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主要领导动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业务工作经常对政府班子成员和下级政府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每年都要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政府分管领导要担任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并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抓好实施。
  (三)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办理证照、执收执罚、土地批租、工程发包、城建动迁、股票发行、公务员录用、职称考试和评定等,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并定期进行检查,增强办事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出现以权谋私问题。
  (四)在出台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同时,要按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五)要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按要求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


    第七条    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部门和系统的业务工作,提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对本机关、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汇报,至少要开展一次调查或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本机关、本系统发生的违纪问题,要认真组织力量查处。对上级机关查处本系统的违纪案件工作,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二)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按时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
  (三)要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每年都要有重点地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不正之风。要把行业作风建设融入到经济和业务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特别是党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从自身特点和职能出发,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新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认真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在调查研究、制订方案、督促检查、制定政策界限、综合情况等方面切实负起责任,保证如期实现预定目标。


    第八条    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一)正确认识纪检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理顺工作关系,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二)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党委提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意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和部门。
  (三)协助党委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省、市(地)、县(市、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都要对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可以专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党风巡视组进行检查。每年年终,依据检查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
  (二)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领导班子和考核领导干部时,必须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考察考核结束后,要写出专题报告报给领导小组。
  (三)党委、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要把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之中,明确规定在整体工作目标中应占的比重,与整体工作目标一起检查、考核。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省、市(地)、县(市、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地方和部门,对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测评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评议或测评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对被评为差的单位应连续进行两年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都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写出书面报告。各级党委、纪委每年都要对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做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对逾期未报的要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报告。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档案管理的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掌握下级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两年要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有关奖励的条件、范围、评选方法等由省、市(地)、县(市、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要主动向上级党委、纪委写出书面检查,问题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接受组织处理,否则将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执纪执法和监督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或做出组织处理,或者向有管辖权、处置权的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否则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市(地)县(市、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综合评价或者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评定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单位、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本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对评定为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本人一年内不准提拔;对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调整该领导班子,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本人给予免职。对有《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或做出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6月20日发布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党风和政风建设责任制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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