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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资工[1994]167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不断增值,北京市在“八五”期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承包协议中增加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内容。1991年我局制发了京国资工字(1991)10号文和(1991)64号文,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办法。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对企业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考核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妥善处理好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与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保值增值考核内容的衔接工作,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承担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及计算考核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用公式表示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以考核期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以下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小于100%为减值。
  2.净资产收益率(所有者权益收益率)=(税后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0%。
  3.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润÷资产总额)×100%。
  4.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长期投资)×100%。
  5.在考核上述指标的同时,还要对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考核。

  四、凡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通知核定和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日历年度作为考核期。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指标核定程序为:
  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企业主管总公司审查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批复。
  经批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具体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批复。

  六、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附会计决算报表)及时报送企业主管总公司或授权机构。经审查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复。

  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委托社会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

  八、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的主要原因;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5.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另行下发)。

  九、本通知第八项中所称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1.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2.在考核期内因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3.在考核期内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4.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5.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6.在考核期内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7.因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8.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挂帐损失分年度消化影响的效益部分;
  9.在考核期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十、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1.对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按《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基本收入,并视保值增值指标及有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获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不得获取风险收入,并适当扣减基本收入。
  2.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由国家予以特殊的奖励。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二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企业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试行情况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3.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厂长(经理)和责任人予以扣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十一、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厂长(经理)和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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