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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实施鉴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2-27 生效日期: 1992-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仲发字[1991]607号

(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减少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发(1980)199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1984)京劳办第10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的中方职工(以下均指中方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城镇户口的中方职工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由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二、劳动合同鉴证管辖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除香格里拉饭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北京天宫酒家有限公司和弘发海鲜酒楼由市劳动局仲裁处鉴证外,其它均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仲裁科鉴证。

  三、企业招收、招聘的职工在10人以下的,由企业派人到区、县劳动局仲裁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企业招收、招聘的职工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区、县劳动局仲裁科指派鉴证人员到企业办理鉴证手续。

  四、劳动合同鉴证审查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双方当事人是否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及附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五、鉴证人员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对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资格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场宣布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告知当事人予以修正,修正后予以鉴证。

  六、鉴证人员应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的追究和发生争议后申请仲裁的权力。

  七、鉴证人员对劳动合同审核后,应在合法、合理、可行的劳动合同书上加盖个人印章和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八、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按《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和我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仲发字(1989)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合同鉴证费由企业和职工各负担50%。

  九、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送劳动部门鉴证,否则,发现劳动合同条款有违反国家劳动法规的,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十、此通知自1992年3月1日起实行。过去已经招收、招聘在岗的城镇户口的中方职工合同鉴证工作从1992年6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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