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0]361号
(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8)1号《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现就我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从1988年起按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分配工作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各技工学校应将市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的学生名册及毕业成绩,学生情况等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按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京劳社发字(1988)1号文印发的《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与接收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技工学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律送用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仲裁科鉴证。
二、用工单位须持填写好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技工学校毕业生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技工学校毕业生用)(附后)及劳动合同书,毕业生免冠相片一张,到用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领取《劳动手册》等事宜。各区、县劳动局办理上述手续,不收取手续费。
三、《劳动手册》由用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填写有关项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随本人档案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
四、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