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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2-06 生效日期: 1988-02-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资发字[1988]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1号文件,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国营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各区、县、局、总公司按招用的全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8%提取。其中3%为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月代为上缴,存入本市企业职工退休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其余15%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所属企业招工的难易程度、劳动条件的好坏、劳动强度的大小留出一定的机动比例在企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也可以不留机动,不作调剂。进行调剂的,发给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要保证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10%。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企业和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的资金来源,由企业工资增长基金和包干工资总额中解决,市里不另追加工资总额。
  三、尚未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的资金来源,仍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一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1号、126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在签订合同时做出明确规定,写入合同,照数兑现,并要随合同制工人本人标准工资(档案工资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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