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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进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整顿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进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整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8 生效日期: 1996-0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基[1996]040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原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教行字[1995]62号)中,曾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已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一次整顿。根据实际情况,整顿工作需继续深入开展,加大力度,以有利于我市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入,有利于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为搞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继续整顿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市教委负责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整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要组成由主管主任、局长负责,有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必要时可成立工作组,具体组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整顿工作。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整顿工作要依法进行。整顿前和整顿过程中都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是本次整顿工作具体依据的文件。

  三、整顿重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

  四、工作程序:
  1.学习文件,拟订整顿工作计划;
  2.学校(园)自查自整;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人员检查,并指导和协助学校(园)整顿;
  4.市教委验收;
  5.总结。

  五、时间安排:
  6月准备阶段(各区县要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计划报市教委);
  7—9月整顿阶段;
  10—11月检查验收阶段;
  12月总结阶段(各区县要将总结报市教委)。

  六、整顿目标:
  经过整顿后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做到办学目的和办学方向正确,执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规,服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章程制度齐备,组织机构健全,干部职责分明,管理规范严格,收费合法合理,财产帐目清楚,教职员工稳定,教学内容齐全,教育秧序正常,师生精神振奋,工作气氛和谐,校园环境整洁,饮食科学卫生,学生健康安全,家长反映良好,真正做到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整顿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学校(园)的情况不尽一致,使整顿工作复杂而繁重。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周密组织,精心操作,注意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稳定学校内部正常的教学秩序,通过整顿,开创民办学校(园)工作的新局面。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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