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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2000]55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已经下发,我局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了补充规定。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进一步公平税负,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的重大政策调整。各区、县局领导对此要思想重视,抓紧部署,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财税(2000)91号通知,认清此次税收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深入理解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及时了解、掌握、解决因政策调整为征收工作带来的情况及问题,按照市局的统一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妥善安排,大力做好税收政策调整后的宣传辅导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区、县局要积极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此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具体规定及征收管理办法等,使纳税人政策明白,程序清楚,纳税顺利,宣传不留死角。各区、县局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征管现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三、摸清税源状况,做到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首先需要把财税(2000)91号文件中所列这次政策调整的四类纳税企业界定清楚,尤其是目前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私营企业中,要准确界定哪些属于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才能根据规定予以调整税收政策。对此,各区、县局要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对辖区内私营企业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不要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做为这次政策调整对象,对独资、合伙企业要准确掌握这些企业注册地点、户数、核算状况等具体情况,确保政策调整到位,征管到位。

  四、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要加强管理。
  对查帐征收户、核定征收户及税源大户、亏损户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尤其对实行查帐征收中的亏损户,每年应选出一定的比例进行重点检查,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及投资人的纳税行为。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大系统对现有的独资、合伙企业实行按户、按人建档,以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投资人的纳税情况。

  五、认真做好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的衔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并向市局反馈。

  六、此项工作贯彻执行的情况纳入各区、县局季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现对各区、县局提出以下要求:
  1、在2001年1月20日前完成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人的政策业务宣传辅导工作。
  2、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务登记、纳税核定中经济类型重新审定的工作于2001年2月底完成;
  3、为了掌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满足输机建档需求,规范征管工作,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的上述企业进行征收方式首次鉴定,查帐征收企业与核定征收企业均统一填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做为税务登记内容的补充。此项工作于2001年2月底完成。
  对查帐征收企业是这次调整税收政策后一次性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后年度如无变更,可以重新填写。
  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也需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4、对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和明年第一季度征收情况要及时进行小结,并于2001年4月底前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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